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无处分依据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较轻,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者,应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以达到教育目的。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学年奖学金及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在读期间奖学金及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二)取消当年推优入党资格;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给予免职处理;
(四)学位授予按《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党员(含预备党员)违纪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权限、程序、管理和解除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处分期限
(一)警 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 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学生受处分期限自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作出决定,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包括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处分的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批准;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时,需要事先对行为主体、行为权限、行为内容、行为程序及行为形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处分的程序
(一)开展调查取证。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培养单位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或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及时收集学生违纪证据,并整理有关材料;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和笔录原件(拟受处分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
(三)形成拟处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由相关培养单位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培养单位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作出处分决定书。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给予学生的处分应按相应的公文管理办法正式行文,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六)处分决定书的公布。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内容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七)处分材料的归档和管理。处分决定书及相关原始材料一律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有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培养单位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处分的管理
(一)研究生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研究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学校保卫处根据司法机关的侦查办案需要提供配合或对学生违反在校行为规范的情况负责审核;研究生违反学籍管理及学习、考试纪律规定的,由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违反宿舍或公寓管理规定的,由总务处审核;研究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的,由学校保卫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审核;
(二)研究生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负担的损害赔偿,由违纪研究生个人承担;
(三)研究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研究生触犯法律,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除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研究生的法律责任;
(四)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察看。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违纪处分终止只适应于留校察看处分,对即将毕业的研究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后处分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六)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学专家组成。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是学生违纪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重大事项的决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被处分违纪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复查;
(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具体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八)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放学习证明。在处分生效后一周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处分解除
(一)研究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处分自动解除;
(二)研究生在受处分期间有见义勇为行为,及对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三)毕业学生如处分期未满,待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受处分研究生要求学校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学校予以提供。
(四)研究生处分的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符合处分提前解除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培养单位审核。培养单位须对受处分研究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意见,报研究生所受处分的原处理部门。按照“谁处理谁解除”的原则,由原处理部门报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
3.学校决定。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复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4.研究生院须将学生处分解除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培养单位须将研究生处分解除材料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五)研究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其参与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等评定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教学学习纪律行为的处分:
(一)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临床轮转、见习、实习等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而缺席者计为旷课,课程学习阶段按照实际旷课学时计算,实践培养阶段旷课1天按6个学时计算。
研究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但不足2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旷课累计达20学时但不足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学时但不足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0学时但不足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但不足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实践等活动且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迟到、早退、扰乱课堂秩序等违反教学学习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的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使用酒精炉、煤气罐等明火器具,电磁炉、电饭煲、热得快等违禁电器及其他未经学校批准的电器设备,除没收器具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电路损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等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宿舍内保存、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向楼下乱扔东西、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收缴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宿舍或床位,或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和安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扰乱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有吸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制作、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书写、张贴、悬挂、散发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大小字报、标语、宣传品或互联网信息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聚众斗殴、持械斗殴、招引校外人员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非法传教活动,或者为宗教组织、宗教人员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教活动提供帮助,或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严禁在校期间或实习期间未经批准到江、河、湖、海、塘、水库等地游泳,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或破坏校园管理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经劝告或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饲养或携带宠物,经劝告或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物品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未经学校或培养单位许可,擅自举办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将社团会费据为己有的,除全额追回所得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煽动、组织、参与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集体外出活动,是指在校研究生擅自以集体形式,包括宿舍、班级、社团协会、同乡、学院为集体的形式,组织外出的旅游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假冒校内教学活动及学生活动名义,违规占用、借用校内教室等场所,组织或参与营利性培训、讲座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不按程序办理手续强占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在校园内违规存放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管理制度,将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携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以学校或者学校内设机构与组织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开办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音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蓄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或使用网络攻击软件等侵犯网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猥亵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或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或泄露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后果,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侵害单位、集体或个人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提供伪证,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篡改个人信息等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或伪造各类证书、证明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侵犯)他人自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损害或侮辱、诽谤、诬告、威胁他人或集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故意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泄露学校和他人科技成果或者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故意损坏、破坏国家、集体、个人财物,造成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5000元以上(含5000元)损失,或者致使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研究生在毕业离校期间,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等违纪行为,除按规定处理外,学校可暂缓其办理有关派遣手续,若已离校,则与其所在单位联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有盗窃、骗取、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初犯的,作案价值较小,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多次偷盗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公安部门确认为入室盗窃和扒窃者,不论是否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他人或公共财物情节轻微的,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三)偷窃(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的,或盗用他人通信工具和证件注册各类账号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记过处分;损失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辅助条件的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打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持械打人,给予记过处分;持械伤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打架提供器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且参与打架,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策划、挑起事端引发打架,给予记过处分,且参与打架,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打架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寻衅报复打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需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如不按处理部门规定的时间缴纳赔款,加重处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学术行为不端与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国家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观看淫秽书画、音响,收听淫秽录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刻画、书写淫秽字画、传抄手抄本、传播音像制品或有损他人名誉、人格的图像语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低级下流语言、动作调戏、侮辱、挑逗异性,或强行追逐异性谈恋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酒、陪舞或其他陪同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与有配偶的人同居、通奸或者有配偶与人同居、通奸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加重处分;
(九)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撰写论文和报告时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论文一稿多投者,即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的行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研究成果、发表的文章、出版的论著或申报的课题中代其署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组织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私自转让学校、他人科技成果或者自己职务技术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内,不服从学校统一指挥、违反学校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违纪后果较轻,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
(二)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者;
(三)第二次违纪,且认错态度不好者;
(四)违反处分条例两条(含)以上者;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处分条例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研究生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中财物金额的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其他违纪行为,本办法未明确的参照《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