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9年12月22日会议研究决定,对《南方医科大学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细则》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节第二十六条第2款和第二十七条第2款中“第一指导教师为联合培养单位者,也可以为导师所在单位,但本人身份必须注明为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修订为:“凡第一指导教师为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必须署名为“南方医科大学”或“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二、第二十六条增加第4款,内容为:
4、硕士研究生确因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需要而不便发表科研论文,经导师提出申请,由导师在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陈述理由,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也可以不发表论文而直接授予硕士学位。
本规定从2009级研究生开始实行。
南方医科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