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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11-23    阅读次数: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根本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积极性。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及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长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1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患有严重疾患,经学校附属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1年内可痊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持我校附属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有效健康证明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条 入学新生在3个月内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按照招生条件对其政治思想、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及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一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不予注册;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所在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申请暂缓注册。研究生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申请未予批准逾期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取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或项目报告等形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而定。

研究生课程成绩包含考勤成绩和考核成绩两部分。其中,考核成绩含平时作业成绩和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以70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以60分为及格。成绩及格,方可获得学分。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参加课程学习者记为旷课。单门课程第1次旷课,扣除考勤成绩5分;第2次旷课,扣除考勤成绩10分;旷课3次(含)以上或单门课程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含)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记为0分。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补考,因违反课堂考勤规定成绩记“0”分者,须重修该门课程。研究生重修或补考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录,但须加注“重修”或“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按教学计划每18学时为1学分。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其中博士研究生不少于21学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少于33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9学分,否则不得毕业和申请学位。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研究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予以转换认定。转认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的1/3。研究生在校外修课期间所需一切费用,原则上学校不予承担。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研究生创新创业档案。

第十八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真实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入学前2年内取得的我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可以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单,并获得相应学分,考试时间如实记载。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诚实守信。开展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记录研究生在学期间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学、转专业与变更导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硕士生转为博士生的;  

(三)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同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我校研究生办理转学的,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同时征得拟转入学校和导师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先征得我校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转入。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研究生转学情况须及时进行公示。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本人身体原因等导致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现任导师和拟转入导师、现培养单位和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认为符合我校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转专业,并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出国或病休一年以上,或调离南方医科大学系统,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应将其指导的研究生转给原培养单位相同专业的其他导师,如原培养单位无适合导师,由研究生院协调变更其他培养单位导师。导师在南方医科大学系统内调动,其指导的研究生随导师变更培养单位。

申请更换导师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现任导师和拟转入导师、现培养单位和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学习基本学制为3年。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8年(含休学时间),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5年(含休学时间),硕博连读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按照正式办理博士阶段注册时间算起,不超过8年(含休学时间)。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天数1/3以上者;

(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怀孕3个月以上者。

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休学2次。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1次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超过1年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休学创业的,可以适当延长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周内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2周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学校附属医院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因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未经批准滞留不归的;

(七)出国(境)探亲、旅游,逾期不归的;

(八)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未申请复学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批准退学后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已退学的研究生,不能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我校提前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应至少在校学习满2年方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办理结业后,学校不再受理补考、重修、申请毕业及学位等事项。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完成。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研究生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和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培养单位要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和制度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害、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学校成立研究生会。建立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研究生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研究生会及社团活动。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与研究生进行沟通的机制,听取学生的合理意见、批评和建议。研究生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不得采取张贴大小字报、聚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等方式反映情况和意见。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先向学校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破坏、损毁公私财物;禁止以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完成学业。不得有迟到、旷课、早退、干扰正常课堂秩序、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伪造公章、证件、他人签名及成绩证明等;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荣誉、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南方医科大学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违章用电、用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不得移动、改造宿舍固定设备、设施;不得将床位和宿舍设施转租他人;未经批准,不得夜不归宿和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豢养宠物以及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障研究生生命财产安全,各培养单位应针对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各培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发展;研究生应当服从政府和学校的统一指挥,自觉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不得制造、传播谣言,不得故意制造恐怖和紧张气氛。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通报表彰,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出国(境)留学人选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科学的评审和管理办法进行评审选拔,严格程序和公示制度。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校内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后处分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放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广东省教育厅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研究生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课程进修班及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十九条 境外及港澳台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