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3〕17号)、《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239号)、《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240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本方案自2018年9月开始实行,适用对象为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内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立足基本校情,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学校投入、培养单位配套、导师配套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思路
1.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学校投入、培养单位和导师配套等各类资金,参考国内同类高校的奖助水平,适度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
2.整合各类奖助项目,合理设定奖助标准、比例,构建以普通奖助金为主体,专项奖助金为补充,层次合理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3.继续实行研究生专项奖助金计划,鼓励和支持优秀研究生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
4.建立奖助金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品学兼优研究生的奖助力度,对品行与学业等方面考察不合格的研究生,可取消其参评奖助金资格或终止资助。
二、主要内容
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普通奖助金;二是专项奖助金。其中,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和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组成;学业助学金由培养单位和导师配套投入组成,导师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予以配套。
(一)普通奖助金
1.博士研究生奖助金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奖助标准及构成如下:
等级 |
覆盖面 |
学业奖学金 |
国家 助学金 |
学业助学金 |
总待遇 |
学校 |
培养单位 |
培养单位 配套 |
导师配套 |
一等 |
20% |
9000元/年 |
9000元/年 |
1300元/月 |
500元/月 |
500元/月 |
41000元/年 |
二等 |
80% |
4000元/年 |
4000元/年 |
1300元/月 |
500元/月 |
500元/月 |
31000元/年 |
2.硕士研究生奖助金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助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助金奖助标准及构成如下:
年级 |
类别 |
等级 |
覆盖面 |
学业奖学金 (元/年) |
国家助 学 金 |
学业助学金 |
总待遇 |
学校 |
培养 单位 |
培养单位配套 |
导师配套 |
第一学年 |
不分类别 |
不分等级 |
100% |
3500 |
3500 |
600元/月 |
理工医类350元/月 文科类 450元/月 |
理工医类300元/月 文科类 200元/月 |
16250元/年 |
第二、三 学年 |
学术学位 硕士 |
一等 |
20% |
4000 |
4000 |
600元/月 |
理工医类350元/月 文科类 450元/月 |
理工医类300元/月 文科类 200元/月 |
20500元/年 |
二等 |
80% |
3000 |
3000 |
600元/月 |
理工医类350元/月 文科类 450元/月 |
理工医类300元/月 文科类 200元/月 |
18500元/年 |
专业学位 硕士 |
一等 |
20% |
4000 |
4000 |
600元/月 |
400元/月 |
0 |
18000元/年 |
二等 |
80% |
3000 |
3000 |
600元/月 |
400元/月 |
0 |
16000元/年 |
(二)专项奖学金
1.专业学位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我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定向培养,参与的研究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可以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不享受学业奖学金及学业助学金,其他资助标准按定向培养单位协议合同执行。
2.推免生奖学金。奖励范围为所有推荐免试入学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3.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具体名额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及每年下达指标评审。
4.南方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补充计划。奖助对象为优秀的毕业研究生(含延期毕业),博士研究生每年40人,2万元/人;硕士研究生每年30人,1万元/人。
5.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补助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批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补助。
6.研究生勤工助学—“助管”岗位津贴。按照40:1的比例配置研究生“助管”固定岗位,协助辅导员、管理老师完成研究生日常教育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依据工作需要和大型活动安排设置临时岗位。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校学字[2017]9号)有关规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7.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学校设立的捐赠奖助金;
8.各培养单位创设的奖助金。
三、组织管理
(一)奖助金评定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方案,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建立研究生奖助管理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奖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类奖助金的名额分配方案及具体评选另行公布。
(二)奖助金发放
1.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南方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补充计划、推免生奖学金均采用一次性发放方式,国家助学金、学业助学金按10个月逐月发放。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研究生勤工助学—“助管”岗位津贴按实际情况发放。
2.导师的配套投入经费一次性划入学校指定的专门账户,研究生公共课程学习结束下科后由学校发放到学生账户。除学校要求配套投入的经费之外,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实际情况,适度另行发放助研津贴。
3.定向培养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及学业助学金。导师招收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也须按规定进行配套,配套资金纳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统筹使用。
4.学业助学金中“培养单位配套”部分实行分担制,校本部培养单位经费由学校负责,附属医院及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经费自行解决,研究生公共课程学习结束下科后开始发放。
5.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和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组成,按学校相关规定评审后,由学校和各培养单位按标准分别发放。
四、其他
(一)本方案资助对象为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时间为基本学制内。对于延期毕业研究生,学校不再提供奖助学金,导师可根据实际科研情况发放助研津贴。
(二)本方案中各类奖助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评审程序等按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方案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研究生奖助体系试行方案》(试行)(校研字[2015]3号)自行废止。
(四)本方案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及评审暂行办法
4.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5.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附件1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24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分担。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绩效目标: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促进研究生潜心学习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
(二)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按时上报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要求的学生人数,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月6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13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做出调整:
(一)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更改培养类别的,自更改批准同意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同意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并按相关要求退还享受博士阶段的所有国家助学金;
(六)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次月起开始发放;
(七)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超过规定基本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九)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毕业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有关要求公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使用等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每年进行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培养单位和导师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确实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激励作用,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的设置和名额分配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比例、等级和奖励标准:
(一)博士:一等奖占参评人数20%,金额18000元/年/人;二等奖占参评人数80%,金额8000元/年/人。
(二)硕士:第一学年不分等级,7000元/年/人;第二、三学年一等奖占参评人数20%,金额8000元/年/人;二等奖占参评人数80%,金额6000元/年/人。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原则上按照学位分委员会当年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章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同学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予申请: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
(二)课程学习考试不及格者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学年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三)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考试作弊者;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况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七)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八)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实施动态管理,各学位分委员会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参照以下权重制定详细的评审标准和细则:“学风道德表现”占10%、“课程学习成绩”占10%、“担任学生骨干与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占10%、“导师评价”占20%、“学术科研或临床实践”占50%。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与评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该分委员会主席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学位分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具体条件和细则,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向各学位分委员会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二)学位分委员会初评。各学位分委员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各学位分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对评审结果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上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三)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申诉处理。如果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位分委员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在全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在省财政部分下拨的基础上,不足经费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教育事业费、学费收入、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培养单位配套等补齐,用于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11月30日前将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须退回已领取的部分学业奖学金,具体退费原则按学期计算,每一学年在校学习不足一学期者,退回一半奖学金;每一学年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者,则不用退回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在学业奖学金评奖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个人,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3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及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3〕1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规范和组织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宗旨是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的全过程培养体系,进一步激发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新积极性,推动研究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能是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结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及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五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正式注册研究生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在校期间未受到各类处分或通报批评;
6.符合所在学位分委员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定的评审细则。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评审标准:
1.学习成绩: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良;
2.科研成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会评审委员会按照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详细的考评标准,重点考核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学生。所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须以南方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方可参评;
3.综合素质: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自强不息、积极向上,热心社会服务工作,在研究生中具有表率作用;
4.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5.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各学位评定分委会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科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上一阶段学习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教育厅下达名额,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十一条 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和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从九月份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制期内所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须以南方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各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为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六条 各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候选人名单后,应将名单排序,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对学校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全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20日前,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研究生汇总表》,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南方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补充计划的管理和评审参照本办法,评审对象为毕业一年内我校研究生(含延期毕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4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学业助学金由培养单位配套和导师配套经费组成,为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二条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学制内研究生。委托培养、单独考试等类别研究生以及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其中培养单位配套经费5000元,导师配套经费5000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500元(其中理工医类培养单位配套经费3500元,导师配套经费3000元;文科类培养单位配套经费4500元,导师配套经费2000元),研究生公共课程结束下科后开始发放。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所需经费:校本部各学院的培养单位配套部分由学校统一预算支出,导师配套经费由导师从课题或其他经费自行解决,每年招生录取结束时统一转账至“南方医科大学导师助学金总账户”;各直属附属医院及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的培养单位配套和导师配套部分,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分配标准和比例,资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校本部各培养单位根据当年招生名额,核准导师转账信息,按时将经费汇入学校指定账户。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导师配套助学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参与科研课题进展进度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助学金的发放。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学业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学业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助学金。未按导师要求参与科研课题的,导师可减发、停发该生的导师助学金,但需报培养单位及学校批准。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公示未正常发放导师助学金的信息,对于连续超过3个月仍未正常发放的院系及导师,酌情扣减院系招生计划,并与导师的年度考核及评聘挂钩。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有关要求公开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的发放、使用等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研究生,各直属附属医院及校外联合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资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5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研究生奋发向上,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每学年评选一批安心学习、潜心研究、热心于社会实践和服务同学的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为规范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选类别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骨干;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三章 评选比例和条件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研究生总人数的10%,优秀研究生骨干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研究生总人数的4%,研究生总人数不足10名的单位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骨干不超过1名。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研究生总人数1%的比例负责组织校研究生会优秀研究生骨干评选工作。优秀毕业研究生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
第七条 申报优秀研究生与优秀研究生骨干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作风正派,团结友善,尊敬师长,积极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
(三)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良,勇于创新;
(四)优秀研究生骨干的评选条件要求被评选人在此学年度内担任研究生助理辅导员、培养点点长以及研究生党团组织、研究生会(含研究生分会)骨干;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骨干:
1.此学年度违反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培养单位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或处分者;
2.经学校批准休学或复读不满半年者;
3.不服从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工作安排者;
4.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第八条 申报优秀毕业研究生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包括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均有资格参评;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认真刻苦,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临床实践和科研工作勤奋踏实,医德医风端正,职业道德良好,无违纪处分;
(四)学位论文综合评价优秀;
(五)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工作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六)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1.连续两年获得“校优秀研究生”或“校优秀研究生骨干”及以上荣誉称号;
2.获得校级“优博”、“优硕”的毕业研究生;
3.各专业(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下的公共卫生政策与管理、心理卫生学等两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除外,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和药学专业中进行中药研究的除外)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SCI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在5.0以上或者SCI论文分区二区以上(含))发表学术论著1篇;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下的公共卫生政策与管理、心理卫生学等两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目录》一类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著;
中西医结合、中药学专业及药学专业中进行中药研究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4篇;
硕士生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或发表SCI论文单篇影响因子在1.0以上;
4.在省、部级及以上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
5.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事迹,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的表彰或奖励;
6.从事学生党团组织、行政管理和研究生会工作的学生干部,成绩突出。
第四章 评选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下设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小组,制定评选细则并进行初评。
第十条 评选程序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党支部组织评选工作,经群众评议,导师推荐,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评审,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学校审批并组织颁奖。
(一)申报。各奖项均采用自愿申报原则,可以兼报,但申请材料中的支持材料不得相同;
(二)评审。各培养单位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学校。学校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评选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奖研究生予以表彰,将评优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