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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9-10    阅读次数:  

南方医科大学

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经费来源包括国家下拨研究生教育经费和研究生学费两部分,由学校统一收支,研究生学院负责具体实施。研究生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课程教学、研究生业务、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等。

第二条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费不低于研究生年度经费总收入的5%。

第三条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不低于研究生年度经费总收入的10%。

第四条 培养单位培养管理费主要用于各专业学院对研究生的管理、学术支持和教学实施。培养单位培养管理费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一次性下拨,其标准为:博士生800元/人;硕士生600元/人。

第五条 课程教学费主要用于研究生教学消耗和课程建设。课程教学费下拨标准为:理论课:0.50元/人/学时;实践课:5元/人/学时;每门课(含理论、实践)课程教学费不低于2000元。

第六条 全日制研究生课题研究所需的经费由研究生导师课题

费承担。在职研究生课题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 研究生业务费主要是用于研究生课题开题论证、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研究生业务费由学校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按招生人数一次性拨给培养单位,由导师统一支配。研究生业务费下拨标准为:博士研究生5000元/名,硕士研究生4000元/名。

第八条 学校设立助教、助研、助医、助管“四助”岗位。按《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四助”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广东省优秀博士(硕士)论文”、“南方医科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南粤优秀研究生”等为基本框架的“院士奖学金”奖励体系,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优秀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等,本着“鼓励创新、突出重奖”的原则,对优秀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实施奖励。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计划内非定向(公费)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5个月)原则上由学校按博士生400元/月/人、硕士生250元/月/人发放生活补助费;课程学习结束后,按照学校研究生生活补助分担制要求,校本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生活补助仍由学校统一发放,发放标准为博士生800元/月/人、硕士生500元/月/人;学校各附属医院及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生活补助(含助医补助)由各培养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原则上博士生不低于800元/月/人、硕士生不低于600元/月/人。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补助按学校业绩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师课时补助按学校业绩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计划外教学创收经费分配及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